天津美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美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138号
原告:**,男,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怀坤,天津津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美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582号濠景国际B座10层。
法定代表人:卢伟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铭,天津理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美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
**诉称,2017年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挂靠合作协议,约定原告挂靠在被告企业之下,从事被告经营许可范围内的经营项目,被告向原告收取管理费等税费后将剩余款项全额支付给原告。2017年4月原告借用被告资质签订了《天津市开发区支公司扩租职场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垫资施工。目前,该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并在验收合格后实际交付使用。但被告在收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的全部工程款后,尚欠195088.28元款项未向原告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拒不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5088.2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195088.2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7年12月1日至拖欠工程款全部付清为止)截至2021年12月14日,已产生利息52120.27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美图公司在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因原告起诉被告的案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原告起诉的施工地点在天津市开发区,故本案应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曾于2021年5月起诉被告至本院,本院出具(2021)津0104民初766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现已生效,该判决认定的事实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分别就平安人寿天津市南开支公司第一营业部扩租职场装修工程、平安人寿天津市开发区支公司扩租职场装修工程、平安人寿天津市南河营销服务部职场装修工程、平安人寿天津分公司河东支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改造职场装修工程、平安人寿天津分公司津南双港营销服务部换组职场装修工程与被告签订五份施工合同。该案对于双方之间的合同性质已经明确为施工合同,并非劳动合同及挂靠协议纠纷,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的施工工程地点为天津市开发区,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天津美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萍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于权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