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美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04民初19438号
原告:***,男,196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石景元,男,195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天津美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47号濠景国际B座10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石景元、天津美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缴费通知书。原告***通过电话形式明确表示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的,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原告***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敏
书记员刘鹏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