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美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美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晨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397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美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路129号科技2号标准厂房B219。
法定代表人:卢伟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欣,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天津市晨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小稍口村津华西大街园区一号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彦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鸽,天津晟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晨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美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津0104民初13974号民事裁定,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美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849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美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查封的天津美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天津高新区支行12×××01账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津0104执保1052号对天津美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天津高新区支行12×××01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博涵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明芮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