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12民初12305号
原告:**明锐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671210092D)。住所地:浙江省**市鄞州区江东北路375号006幢**和丰创意广场***6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573660284H)。住所地:浙江省**市江北区通宁路520弄101号3号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美,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明锐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2023年12月8日,原告**明锐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销售提成1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同日,原告**明锐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以被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其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明锐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锐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489元,合计2514元,由原告**明锐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