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天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2民终51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华天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上店村东口甲471号。
法定代表人:叶明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辉,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涛,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佳捷帝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北里6号楼汇鑫写字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鲍彩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书仓,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奇,陕西锦路(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华天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幕墙公司)、北京佳捷帝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捷帝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16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天幕墙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佳捷帝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华天幕墙公司工程款 2 176 277.34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佳捷帝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华天幕墙公司工程款利息(以 2 176 277.3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2月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驳回佳捷帝源公司的诉讼请求;4.由佳捷帝源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判决第一项对于佳捷帝源公司应支付华天幕墙公司工程款数额及欠款利息认定错误。2.一审判决第三项认定因华天幕墙公司逾期提供施工图纸导致延期竣工并承担违约金认定错误。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判决遗漏对鉴定费的处理。
佳捷帝源公司辩称,不同意华天幕墙公司的上诉意见。一审法院对工程款的认定错误,应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为依据。华天幕墙公司严重工期延误,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不当。不同意承担鉴定费,应由华天幕墙公司自行承担。
佳捷帝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三、五项,维持原审判决第四项,改判支持佳捷帝源公司一审全部反诉请求,并驳回华天幕墙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华天幕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工期延误是华天幕墙公司造成的,工期不存在约定变更或顺延情形,华天幕墙公司应当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6 546 150元。二、华天幕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图纸,应当支付逾期交付图纸处罚款4 220 000元。三、工程价款不涉及变更,一审酌情确定的工程款不公平。
华天幕墙公司辩称,不同意佳捷帝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佳捷帝源公司应当向华天幕墙公司支付《施工合同》以及工程变更洽商签证项下工程款。延期竣工系佳捷帝源公司原因造成,故工期应予顺延,华天幕墙公司不应当承担延期竣工违约责任。一审判决第三项认定华天幕墙公司逾期提供施工图纸造成延期竣工并因此承担违约责任错误。佳捷帝源公司主张华天幕墙公司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图纸并要求华天幕墙公司支付逾期交付图纸违约金422万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
华天幕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佳捷帝源公司给付工程款2 557 395.79元;2.判令佳捷帝源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利息(工程款进度利息,以1 436 916.6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工程结算款利息,以767 859.3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利率计算,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工程质保金利息,以352 619.7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佳捷帝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结算款违约金(以2 204 776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4.判令佳捷帝源公司支付质保金违约金(以352 619.7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5.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佳捷帝源公司承担。
佳捷帝源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华天幕墙公司工程支付延期竣工违约违约金6 546 150元;2.判令华天幕墙公司立即交付完整的施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并支付罚款(按照每日2000元计算,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提交完整竣工图纸及施工资料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华天幕墙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1年9月19日,华天幕墙公司收到佳捷帝源公司的中标通知书,中标工期60天,中标价5 850 000元。同日,双方签订了《北京经开国际汽车广场配套会所外立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佳捷帝源公司将位于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东路六号三号院的北京经开国际汽车广场配套会所外立面装修项目发包给华天幕墙公司施工,计划开工日期为2011年9月19日,竣工日期为2011年11月16日,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为60天,合同价款固定总价为5 850 000元。
关于合同词语定义问题,《施工合同》第二部分《工程合同》第1.2条,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2.1条,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主要材料封样样板;10、履约保函;11、双方往来信函;12、安全协议;13、工程进度计划;14、工程质量保修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关于图纸及工程设计变更问题,《施工合同》第二部分《工程合同》中第4.1条,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第5.2条,承包人收到图纸、设计变更等任何性质的合同文件时,应仔细研读,如有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应在收到图纸、设计变更后7日内通知发包人。如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限内通知发包人,则承包人因此丧失就该合同文件的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向发包人索赔的权利;第10.1条,根据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总代表确认后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第29条,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0.1条,承包人完成幕墙深化设计施工图纸,本协议签订起5日内向发包方提供设计院签字批准的正式施工图纸;第32.1条,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免费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纸5套(分别用于发包人、档案馆和物业公司)、竣工资料3套(分别用于发包人、档案馆)、各种材料使用维护说明及保修证书2套(用于物业公司),并提供一套完整电子版图纸,确保本工程按期通过竣工验收。如因承办人资料提交延迟导致竣工验收延期,则每延期一天,承包人需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在竣工资料备案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的相关工作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出具资金支付至97%的证明文件等,否则按违约处理,承担发包人因此造成资料备案延迟所导致的所有损失和责任。
关于工程价款问题,《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五条,合同价款为585万元,其中幕墙款409.5万元,建筑业劳务款175.5万元;《施工合同》第二部分《工程合同》第31.1条,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总代表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第31.2条,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总代表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八条,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中标价包干指的是在生产、供货和施工等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风险因素已在总价中做了充分考虑,除非发生了符合下述变更、洽商约定的情况,否则将不再调整。需要说明的是,需要说明的是,每份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中的每次每分项定额子目直接费在2000元之内的,只做技术变更,不做经济调整。超过2000元的每次每分项定额子目其超过部分可做经济调整。
关于工期问题,《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合同工期总日历数60天,开工日期为2011年9月19日,竣工日期为2011年11月16日。《施工合同》第二部分《工程合同》第14.1条,因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总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第14.2条,承包人14.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总代表提出报告。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总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4.1条,除变更洽商及不可抗力因素外,工期不得顺延。第48.5条,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第14.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应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总代表提出报告,由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总代表全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顺延增加工期;如果承包人没有在前述14天时间内提出工期报告,则视为承包人同意不顺延工期或增加工期,承包人不得在以后任何时候就同一情况和事由提出顺延或增加工期请求,更不能就同一情况和事由向发包人提出其他索赔请求。
关于工程计量问题,根据《工程变更洽商记录》显示,洽商内容分别为钢结构调整(2011年12月17日,03-07-C2-001);北立面1-3轴一层增加采光顶(2011年12月17日,03-07-C2-002);所有结构梁、女儿墙及实体墙部位变更增加3mm铝塑板背衬(2011年12月30日,03-07-C2-003)、北立面1-3轴一层增加采光顶(2011年12月28日,03-07-C2-004)、所有结构梁、女儿墙及实体砖墙、剪力墙位置玻璃变更为彩釉玻璃(2011年12月30日,03-07-C2-005);雨篷方案变更(2011年12月30日,03-07-C2-006);幕墙门窗及不锈钢栏杆增加(2011年12月30日,03-07-C2-007);根据《工程签证单8》(2012年1月12日)显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对现场铝塑板颜色变更,产生工程量和材料损失进行确认,包括已经加工并发至现场未安装的面积520.17平方米、已经安装需要拆除的纯铝塑板面积190.69平方米、玻璃面材已经安装需要拆除的面积225.81平方米;根据《工程签证单9》(2012年3月27日)显示,屋顶增加广告牌;根据《工程签证单10》(2012年6月25日)显示,土建结构变更增加封修;根据《工程签证单11》(2012年7月5日)显示所有凹槽玻璃颜色变更及付框要重新采购;根据《工程签证单12》(2012年7月16日)显示不锈钢地弹门改为铝包钢地弹门及增加泄爆口钢结构及封修;根据《工程签证单13》(2012年8月16日)显示东立面G-J轴U型凹槽处一层檐口铝板包檐造型增加铝板;根据《工程签证单14》(2012年8月20日)显示北立面9-8轴空调机房地面增加钢结构支撑及增加封修。
关于工程款给付问题,《施工合同》第二部分《工程合同》,第26.1条,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第26.2条,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时调整支付;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第33.1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第33.3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4条,承包人正式进场开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10%,计60万元整作为工程款;第26条,承包人完成工程进度50%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已完成工程的80%,工程完工后,发包人给承包人支付到合同价款总额的80%,结算完成后发包人给承包人支付到结算款的95%,余下的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第26.3条,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同意的格式,并按照以上约定的付款节点,在每个付款节点对应的工作全部完成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该支付节点内工作完成确认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该申请单后7天内会同造价咨询公司完成审核和批复工作,并由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33条,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本工程完整的结算资料和规范的工程结算书(包括工程量计算书、变更、联系单等资料),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完成的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后交付审计公司审计,结算完毕后,发包人按照约定付款;第48.3.1.1条,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5 850 000元,在合同实施期间固定不变。合同实施期间不进行任何燃料、材料、劳务的价格调整,任何可能影响合同价格的风险和因素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已在投标价格中予以充分考虑并报价。第48.3.1.3条,除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因变更增加永久工程项目并根据合同条款规定进行计量支付外,任何其他未列项目不予考虑支付,其费用应视为已综合或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之中;第48.3.1.4条,合同价格不因承包方投标计算工程量与图纸工程量发生偏差而调整。在招标人提供给投标人施工图纸后,对于图纸中存在的未发现问题(如不符合工程规范及技术要求、图纸冲突等问题),只办理技术洽商,不再办理经济洽商,所有增减洽商的价款均视为已含在投标总价中;第48.3.2.1条,计价依据为经发包人签证的增加永久工程项目、工程变更洽商、及联系单等签证资料。
合同签订后,华天幕墙公司进场施工。双方于2012年10月20日验收。佳捷帝源公司主张由于涉案项目未通过消防验收,故双方进行变更洽商,于2012年11月23日再次验收并交付。整体工程于2013年3月29日备案。佳捷帝源公司给付华天幕墙公司工程款共4 495 000元,双方尚未办理结算,工程已过质保期。
佳捷帝源公司提供2011年11月7日至2012年9月3日《会议纪要》,证明系由于华天幕墙公司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华天幕墙公司亦提供上述《会议纪要》作为证据材料,证明其在佳捷帝源公司确认工程变更洽商签证后14日内提出了工程变更价款申报,工期延误天数应自2012年7月21日起至2012年11月23日止,共计125天;工期顺延系由于佳捷帝源公司无法提供施工条件等原因,在竣工验收前其已将工程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交付佳捷帝源公司。
鉴于双方对《施工合同》范围内变更增加工程量的项目、变更减少工程量的项目以及该合同范围外增加工程量的项目,工程造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华天幕墙公司申请司法鉴定。经北京高院系统摇号确定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鉴定机构,该鉴定机构于2019年11月22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果如下:1、原告认可被告不认可:我公司鉴定暂定《施工合同》范围内变更增加工程量的项目、变更减少工程量的项目以及该合同范围外变更增加工程量的项目的工程造价为788 353.92元。2、被告认可原告不认可:工程造价为0元。
一审法院认为,佳捷帝源公司与华天幕墙公司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图纸中外立面施工全部工作内容,开工日期应为2011年9月19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60天。双方均认可涉案项目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华天幕墙公司主张实际开工日期为2011年10月28日,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在双方均无充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情况下,结合2011年11月14日会议纪要内容,佳捷帝源公司主张华天幕墙公司实际开工日期为2011年11月7日,法院予以认定。
因《施工合同》中未载明合同签订日期,华天幕墙公司主张《施工合同》于2011年9月19日签订,佳捷帝源公司认可,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根据《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0.1条约定,华天幕墙公司应于《施工合同》签订起5日内向佳捷帝源公司提供设计院签字批准的正式施工图纸,即华天幕墙公司应于2011年9月24日前交付正式施工图纸,但华天幕墙公司未按照约定提供图纸,且无法对未按期提供图纸说明原因。根据第9期《会议纪要》内容,已经明确华天幕墙公司应于2011年11月9日前将幕墙深化施工图纸最终版确认及提供,但直到2011年11月21日,华天幕墙公司仍未提供幕墙深化施工图纸最终版,华天幕墙公司亦未能对此原因进行说明。鉴于双方均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华天幕墙公司提供幕墙深化施工图纸最终版的日期,结合会议纪要内容,佳捷帝源公司主张华天幕墙公司于2011年11月22日提供幕墙深化施工图纸最终版,法院予以采信,华天幕墙公司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提供图纸。
关于工期延误或顺延问题,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己方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对工期顺延或延误情形进行提出报告或确认,根据现有证据,双方签订合同的竣工日期虽为2011年11月16日,但实际开工日期比约定开工日期延后,佳捷帝源公司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证明延期开工系可归责于华天幕墙公司,且在多份《会议纪要》中体现幕墙单位要求总包单位尽快配合完成所有后增结构部位的施工,双方的《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均发生在2011年12月17日以后,即发生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之后。虽然在发生设计和工程量变更后,华天幕墙公司未就延误的工期向佳捷帝源公司提交书面报告,但佳捷帝源公司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后继续与华天幕墙公司进行洽商的行为,及其在《会议纪要中》提出请建设单位抓紧确认变更洽商内容、工程款给付等行为,在实质上足以证明双方对于工程量及工期进行了变更,《施工合同》的工期存在顺延。
关于工程价款的变更问题,涉案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585万元,除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因变更增加永久工程项目并根据合同条款规定进行计量支付外,任何其他未列项目不予考虑支付,其费用应视为已综合或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之中。鉴于双方均认可《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和《工程签证单》属于变更增加永久工程项目,故佳捷帝源公司应按照实际工程量给付工程价款。关于佳捷帝源公司主张《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内容三分之二内容系由于华天幕墙公司设计缺陷与缺漏所致的答辩意见,因涉案图纸系由佳捷帝源公司确认后方进行施工,在《会议纪要》中未体现其所述情况,且佳捷帝源公司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证明其主张,故对于上述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关于佳捷帝源公司主张其有权因华天幕墙公司未在发生变更洽商后14日内提出变更申请或延迟工期而拒付工程款的答辩意见,需要指出的是,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工程量发生了变更,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华天幕墙公司要求确认变更洽商工作及工程款给付,且兼顾公平原则,佳捷帝源公司上述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综上,结合《施工合同》、《会议纪要》、《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工程签证单》、《司法鉴定报告书》等证据材料,法院酌情确定涉案工程款共计600万元,扣除佳捷帝源公司已经给付工程款449.5万元,佳捷帝源公司仍须支付工程款150.5万元。考虑到涉案合同存在工程量变更,双方未进行结算,且双方由于工程款给付问题发生纠纷,故华天幕墙公司主张因佳捷帝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工期延期问题,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华天幕墙公司主张佳捷帝源公司给付工程款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酌定。
关于佳捷帝源公司主张华天幕墙公司给付延期竣工违约金6 546
150元的反诉请求,华天幕墙公司存在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图纸的情节,其应对逾期提供图纸导致工期延误承担违约责任,结合本案证据材料,法院酌情确定其逾期提供图纸82日,酌情确定华天幕墙公司承担违约金255 000元。佳捷帝源公司主张华天幕墙公司延误工期的其他事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佳捷帝源公司认为涉案工程无法完成消防验收系华天幕墙公司的原因的主张,因《施工合同》中未对消防验收进行约定,且施工图纸亦是经过佳捷帝源公司确认后施工,故对佳捷帝源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佳捷帝源公司主张华天幕墙公司交付完整的施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并支付罚款(按照每日2000元计算,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提交完整竣工图纸及施工资料之日止)的反诉请求,结合2012年8月27日的《会议纪要》内容,华天幕墙公司已经完成内业资料的报审工作,已落实,现佳捷帝源公司主张华天幕墙公司未交付完整的施工资料、竣工图纸及主张罚款的反诉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19年3月31日判决:一、北京佳捷帝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华天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 505 000元;二、北京佳捷帝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华天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1 505 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北京华天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佳捷帝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延期竣工违约金255 000元;四、驳回北京华天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北京佳捷帝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核实,本案鉴定机构对鉴定金额最终确定可调增为821 277.34元。华天幕墙公司支付鉴定费62 600元。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3年2月1日。华天幕墙公司不认可双方于2011年9月19日签订《施工合同》,认为该公司在起诉书中确认的合同签订时间系笔误。本院认为《施工合同》未明确记载签订时间,华天幕墙公司在起诉状中已自认合同签订时间为2011年9月19日,佳捷帝源公司予以认可,华天幕墙公司现予以否认又未提供确凿的证据,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一审判决所确定的涉案工程款600万元是否恰当。2.延期竣工违约责任的认定。3.佳捷帝源公司关于华天幕墙公司因未交付施工资料及图纸应支付罚款的诉请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争议的第一个焦点工程款的确定问题,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确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除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因变更增加永久工程项目并根据合同条款规定进行计量支付外,任何其他未列项目不予考虑支付,其费用应视为已综合或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之中。诉讼中双方均认可《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和《工程签证单》所涉项目项目属于变更增加永久工程项目,故按照合同约定佳捷帝源公司应按照实际工程量给付工程价款。佳捷帝源公司上诉要求按合同固定总价结算的理由并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合考虑《施工合同》的约定、《会议纪要》中所反映的施工过程中施工质量问题、《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工程签证单》、《司法鉴定报告书》、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根据公平原则,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涉案工程款600万元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华天幕墙公司关于调整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的第二个焦点延期竣工违约责任的认定问题,《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1年11月16日,涉案工程实际于2012年11月23日验收并交付。华天幕墙公司主张佳捷帝源公司不能提供施工条件、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变更增加施工项目、迟延确认施工图纸、材料及方案及工程变更项目等,工期应予顺延。对此佳捷帝源公司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工程延期竣工是客观现实,作为施工方华天幕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就延误的工期并要求顺延提出报告,其应承担工程延期竣工的违约责任。但本院也注意到在涉案的会议纪要中,涉及要求工期顺延的相关内容,结合佳捷帝源公司一定程度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洽商变更合同项目、以及会议纪要中关于华天幕墙公司提出施工条件问题、请求确认施工图纸、材料、方案及工程变更项目的内容,本院认定涉案工程工期顺延具有合理性,应酌情确定华天幕墙公司因违约所应支付的违约金。一审法院酌情确定255 000元的违约金符合本案客观实际,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华天幕墙公司和佳捷帝源公司的该部分上诉理由本院均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的焦点三未交付施工资料及图纸应支付罚款问题,根据2012年8月27日的会议纪要,华天幕墙公司已经完成内业资料的报审工作,已落实,且涉案工程及整体工程均已通过竣工验收,故佳捷帝源公司主张华天幕墙公司未交付相关资料图纸并请求支付罚款的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华天幕墙公司所主张的鉴定费62 600元,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确定由华天幕墙公司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华天幕墙公司和佳捷帝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鉴定费62 600元,由北京华天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36 504 元,由北京华天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 034元(已交纳),由北京佳捷帝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3 470(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春燕
审 判 员 高宝钟
审 判 员 陈 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王一洲
书 记 员 徐方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