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30民初1984号
申请人:北京华天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上店村东口甲47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辉,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怀来万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怀来县沙城镇万悦广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万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华天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怀来万悦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万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华天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悦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万悦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319119.54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北京华天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华天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怀来万悦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万悦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319119.54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华天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