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保、金行付等与湖北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81民初2247号
原告:**保,男,汉族,1978年11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
原告:金行付,男,汉族,1964年9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
原告:金福兴,男,汉族,1962年4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善平,钟祥市郢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江岸区惠济路**6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5550229400。
法定代表人:林峰,董事长。
被告:罗小兵,男,汉族,1963年5月1日出生,住,住湖北省天门市/div>
原告**保、金行付、金福兴与被告湖北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罗小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保、金行付、金福兴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金行付、金福兴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金行付、金福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保、金行付、金福兴负担。
审判员  李庆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刘夏云
书记员刘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