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881民初987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1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
原告:金行付,男,汉族,1964年9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
原告:***,男,汉族,1962年4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
被告:湖北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江岸区惠济路**6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555022940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小兵,男,汉族,1963年5月1日出生,住,住湖北省天门市/div>
原告***、金行付、***与被告湖北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金行付、***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行付、***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行付、***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金行付、***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