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公司、甘肃昌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226民初1354号
原告**,住甘肃省天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甘肃恒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1,甘肃恒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甘肃昌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2,住甘肃省康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公司(下称铁塔陇南分公司)、甘肃昌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昌定建设公司)、**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395467.7元,该款由被告铁塔陇南分公司直接支付原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初被告昌定建设公司中标铁塔陇南分公司在西和县、礼县和康县的市电引入工程,**2代表昌定建设公司负责该工程,后**2将工程委托给原告实际施工。原告新建基站7个、维护基站8个,工程总款513526.1元,期间每完成一项工程由铁塔陇南分公司验收、对账,所有工程均验收合格。2019年11月昌定建设公司通知原告并提供《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让其在西和、礼县当地开具税务发票及完税凭证,原告按其要求开具工程款项240353.71元的发票及原告垫付10691.6元的税款,共计251045.31元的票据,通过**2提供给昌定建设公司。2020年1月22日昌定建设公司通知原告提供卡号转款,原告提供了***的卡号,昌定建设公司转款128750元,剩余工程款384776.1元和原告垫付的税款10691.6元计395467.7元至今未付。综上,原告垫资完成所有工程项目,经铁塔陇南分公司竣工验收合格,且与原告直接结算工程款,铁塔陇南分公司认可原告系实际施工人,原告多次催要工程款,被告拒不支付,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公司系发包人,为甲方,甘肃昌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承建市电通信引入工程,为乙方,双方签订的《2018年度外市电引入施工服务在线商务平台采购框架协议》、《2019年西和长道基站外市电整治施工工程采购合同》和《2019年电普项目高压引电项目采购合同》中项下部分工程项目甘肃昌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原告施工,以上合同均对争议的解决达成“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管辖约定,该管辖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3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417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