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甘1224民初925号
原告:***,男,1977年2月出生,住康县。
被告:甘肃昌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198号名城广场2号楼2410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公司。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建设东路电信大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甘肃昌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庭前调解。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甘肃昌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227538元,由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公司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2.依法判令被告甘肃昌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立即退还原告保证金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中国铁塔陇南市分公司2019康县“通信基站新建与维修”项目由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公司发包给甘肃昌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该工程实际施工人为原告***,在施工前原告向被告公司缴纳了50000元保证金。该工程于2020年1月全部完工并且验收合格,同年三月双方进行了结算,通过结算被告还欠付原告工程款共计227538元。现原告了解到有一部分工程款已由铁塔公司支付给昌定公司,但昌定公司并未支付给原告,也未退还原告50000元保证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已审定的19个项目工程余款(不含税)288100.69元,由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二、未审定的4个项目(2019年康县云台镇关场村D维护改造铁塔项目、2019年康县大南沟维护改造铁塔项目、2018年康县**改造铁塔项目),待项目审定后,由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公司以最终审定金额(不含税)扣除对应项目已支付金额(不含税)后直接支付给原告***;
三、工程质保金50000元待所有工程项目审计完毕,扣除审计扣罚金额(若有)及工程遗留问题解决款项(若有)后由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或另案起诉,如有争议诉讼费用***自行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463元,减半收取2732元,原告***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薛 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帆
书 记 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