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02民初510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康县人,住康县*********社16号,身份证号:622625199201260115。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公司,营业场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建设东路电信大楼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316173450E。
负责人:**。
第三人:甘肃博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泰山路80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576269176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公司、第三人甘肃博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公司、第三人甘肃博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 云 琴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