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12171号
原告:湖北某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湖北某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4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1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某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