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4民初1622号
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