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23513号
原告:河北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石家庄市某某某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某某某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北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5.50元,由原告河北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