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2民初10971号 原告:***,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358号城投集团5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1元,减半收取计36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