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民申87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再审申请人之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和平东路751号2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终56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初审判决书已经确认***居住在石家庄中铁六局三教宿舍1单元7号,有居住建筑的相应物权,是权利人,居住建筑被非法拆毁,作为住户的***当然有诉讼主体资格。因此终审裁定中称***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说法明显是错误的,终审裁定没有法律依据。终审裁定认可***持有石家庄中铁六局发放的住宅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是有合法诉讼主体资格。***居住房屋物品很多,都被砸毁,并被被申请人清理运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作为住户的***,对屋内物品和生活设施享有绝对所有权,当然有诉讼主体资格。***居住房屋被被申请人损毁不能继续居住生活,当然是属于被侵权人,因此再审申请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而并不是特别明确房屋所有权人才有诉讼主体资格。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居住于石家庄中铁六局东三教宿舍1单元7号,***持有的是石家庄中铁六局发放的住宅证,而并非是由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故原审认定再审申请人并非上述房产的所有权人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王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