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河北都市之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104民初7136号
原告:***,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
被告:河北都市之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66号联邦名都3-2-2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07M8J6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358号城投集团5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8277603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都市之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都市之星公司)、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城建投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河北都市之星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石家庄城建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被告支付工程款33万元;2、被告支付利息21582元整;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23日,原告与被告河北都市之星公司签订无水防疫环保公厕承建协议,原告按约定施工建设无水防疫环保公厕。在该工程完成,准备交工时,因该工程影响城市修路需要拆除。2019年2月1日,被告石家庄城建投公司作为总承包方与河北都市之星公司达成协议,将原告承建的位于石家庄市道路工程新型环保公厕拆除。2019年2月9日,作为分包方的河北都市之星公司与原告签订委托拆除协议,委托原告将自己承建完成的2处工程拆除。原告依据上述的承建协议与拆除协议,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但被告未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审理中,原告明确要求被告石家庄城建投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被告河北都市之星公司认可未付工程款金额为33万元。
被告石家庄城建投公司辩称,被告石家庄城建投公司并非原告所签署任何协议的当事人,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案涉两座厕所的产权单位、建设单位及发包单位均系被告河北都市之星公司。被告石家庄城建投公司是解放大街工程的建设单位,并非公厕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人。因案涉两座公厕影响道路建设,二被告签订公厕拆除协议,由被告河北都市之星公司自行拆除案涉公厕,拆除的费用由被告石家庄城建投公司支付给被告河北都市之星公司。原告无权依据该拆除协议向被告石家庄城建投公司主张权利。依据二被告签订的协议约定,工程款尚未到支付节点,被告石家庄城建投公司不应此时承担工程款付款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原告与被告河北都市之星公司签订《无水防疫环保公厕建筑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河北都市之星公司发包的无水防疫环保公厕五座,包工包料,综合单价2300元/㎡。原告就胜利大街槐中路交口及裕华路胜利大街交口两座公厕进行了施工。施工过程中,因市政工程建设需要,该两处公厕需拆除。2019年2月1日,被告河北都市之星公司就该两座公厕出具现场施工进度确认表。2019年2月9日,原告与被告河北都市之星公司签订《新型环保公厕拆除协议》,约定由原告拆除上述两处公厕。现原告已施工完毕。
2、被告河北都市之星公司认可原告主张的施工及拆除费用共计33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应支付相应价款。现被告河北都市之星公司未付施工及拆除费用共计33万元,应当支付,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无水防疫环保公厕建筑装修施工合同及新型环保公厕拆除协议的签订主体系原告与被告河北都市之星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城建投公司并无直接关联性,故原告要求被告石家庄城建投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都市之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3万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河北都市之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河北都市之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