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民终14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8277603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河北都市之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66号联邦名都3-2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07M8J6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城建投公司)、原审被告河北都市之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都市之星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4民初7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