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兴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大兴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文和友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1301号 申请人:湖南大兴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新民路81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4730509116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长沙星沙文和友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泉塘街道星辉社区新长海广场三期G、H栋B2、L、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RGBT43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文和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下河街78号(下河街商贸城)第三层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QLULT5Y。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大兴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星沙文和友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文和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2022)湘0121民初729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星沙文和友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文和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79156.5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毛 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