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云0111行初36号
起诉人:罗平九龙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罗雄镇鲁布革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起诉人罗平九龙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诉状,以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被告,以***为第三人,请求法院判决:1、依法撤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人社行复决字(2017)第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昭人社工(2016)957号《工伤认定书》;2、本案诉讼费二被告承担。
经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即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由复议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在地法院管辖。被起诉人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位于昭通市崇义街30号市政府大院内,被起诉人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住所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如安街56号,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裁定如下:
对罗平九龙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