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县九龙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罗平县益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平县九龙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云03民终3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平县益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罗平县罗雄镇大水塘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平县九龙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罗平县罗雄镇鲁布革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罗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罗平县益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罗平县九龙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罗平县人民法院(2015)罗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平县益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