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与襄阳东津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607民初1339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襄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鄢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襄阳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袁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