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607民初1339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襄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鄢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襄阳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袁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