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黔0111民初4926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袁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回对某乙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8元,减半收取计2379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