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与襄阳东津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0607民初62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鄢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