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1民初2650号
原告:***,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尚进(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秘书HTL-204)。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湖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免于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