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产业新城(孝感)有限公司、湖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3民初1135号
原告:山东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产业新城(孝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某,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某,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某,公司员工。
第三人:山东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产业新城(孝感)有限公司、湖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4元,减半收取372元,由原告山东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