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84民初6216号
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在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湖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和保全费5000元,由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