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03民初3417号
原告:杭州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吕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
被告:儋州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
被告: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原告杭州某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某集团有限公司、儋州某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原告杭州某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某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