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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某劳务有限公司、湖北省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03民初3417号 原告:杭州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吕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 被告:儋州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 被告: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原告杭州某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某集团有限公司、儋州某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原告杭州某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某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