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204民初32号
原告:新疆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尉某某,男,该公司经营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金仕成(克拉玛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某乙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负责人:涂某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北某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某乙,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第三人:新疆某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
法定代表人:鲜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某乙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湖北省某乙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某丙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某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受理,原告新疆某甲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某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某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13元,本院准予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