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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某甲有限公司、湖北省某乙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204民初32号 原告:新疆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尉某某,男,该公司经营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金仕成(克拉玛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某乙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负责人:涂某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北某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某乙,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第三人:新疆某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 法定代表人:鲜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某乙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湖北省某乙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某丙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某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受理,原告新疆某甲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某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某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13元,本院准予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