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2民初2068号
原告:***,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省麻城市宋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湖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96年1月17日出生。
被告:武汉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