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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2民初2068号 原告:***,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省麻城市宋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湖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96年1月17日出生。 被告:武汉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