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7民初2967号
原告:***,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凡纳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5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