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6民初7882号
原告:湖北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公司员工),女,199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张某,男,汉族,1980年1月3日,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汉阳区。
原告湖北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立案。2024年8月26日,原告湖北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湖北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