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泰新宏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0103民初9428号 原告:湖北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原告湖北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某某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某某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武汉某某区公司向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元;2、请求依法判令武汉某某区公司向某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元(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4月3日为**元,此后以***元为基数,按照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请求依法判令武汉某某区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20日,某某公司与武汉某某区公司就“某某金融中心机电整改工程”签订了《某某金融中心机电整改工程合同》(合同编号:HT****169),约定由某某公司提供24小时冷却水的软水系统供货及施工服务,合同含增值税包干总价为***元。根据合同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武汉某某区公司应当在本工程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向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至包干合同总价的85%,在双方办理完竣工结算手续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余款5%将作为工程质保金,在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且无质量问题的30日内无息付清。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双方于2022年10月24日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现场验收,确认工程已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并确定质保期截止至2023年10月24日止。后双方于2023年3月6日对合同金额进行了结算,确认武汉某某区公司应付款金额为****元,已付款金额为0元。此外,截至起诉之日,工程质保期也已经届满,故合同付款条件已经全部成就,武汉某某区公司应当依约付清全部工程款***元。然而,经某某公司多次催讨,武汉某某区公司直至起诉之日仍未履行任何支付义务。综上,某某公司认为,某某公司逾期付款的行为明显违反合同约定,严重侵害某某公司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某某公司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主张上述款项。因此为维护自身权益,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贵院起诉,判如所请。 武汉某某区公司辩称,1、我方认可欠付某某公司工程款本金****元;2、对于某某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7807元我方应未看到其详细计算过程,某某公司也并未明确利息起算时间,我方认为不应承担相关逾期付款利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21年5月20日,某某公司(承包单位、乙方)与武汉某某区公司(业主、甲方)签订《某某金融中心机电整改工程合同》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完成某某金融中心机电整改工程,工程内容,24小时冷却水的软水系统供货及施工;部分消防强切维修、更换;部分EPS电源维修、更换;电表表后二次接线,配合智能化实现远程抄表工程。工期:2021年4月26日至6月9日,共45个日历天,具体以甲方通知为准。本合同含增值税包干总价为*****元,增值税税率为9%,乙方纳税人资格为一般纳税人。本工程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至包干合同总价的85%(即***元=*****元×85%);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后,甲乙双方办理完竣工结算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至结算价款的95%(即****元=1****元×95%);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的5%(即***元=**元×5%),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则甲方在30天内无息付清余款;保修期1年,保修期自整个工程双方签署竣工验收书之日起起算。上述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22年10月24日,由武汉某某区公司内部机构、某某物业武汉公司等部门对案涉工程项目进行完工验收,原则上同意完工验收,质保期至2023年10月24日。2023年3月6日,某某公司与武汉某某区公司签署《结算协议书》确定,双方确认结算金额***元,预留工程保修款(质量保证金)***元,结算尾款****元。此后至今,武汉某某区公司未支付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元,致某某公司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与武汉某某区公司签订《某某金融中心机电整改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合同约定履行。 现武汉某某区公司未向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元,故某某公司要求武汉某某区公司支付工程款**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某某公司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起算时间应分别按照合同约定85%合同总价即***0元从2022年10月25日起算;95%合同总价即****元从2023年3月28日起算;未支付工程款****元从2023年11月25日起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汉某某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5日起按照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23年3月27日;以****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8日起按照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23年11月24日;以****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5日起按照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58元,由被告武汉某某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毛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