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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有限公司;东阳某甲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东阳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83民初2968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汤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律师,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马某,经理。 被告:东阳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经理。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倪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律师,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律师,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某甲有限公司、东阳某乙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法官助理***楼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