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702执403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高盛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知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高盛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702民初17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人西安高盛石材有限公司202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99775.34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清结证明》,该证明载明(2024)陕0702民初172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1088302.98元,被执行人已经向其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4)陕0702民初172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西安高盛石材有限公司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