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10049号
原告: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广福东街4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简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千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东阳市千祥南路1号。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百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千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