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526民初8427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河南力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东路146号7层070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力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