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执80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力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彭工祠街6号。
法定代表人:刘书欣,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7年10月2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河南力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5民初6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确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力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返还1310636.76元及利息(以1310636.7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21年3月1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298元,由被告***负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06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因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审理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105执80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铮
审判员 李安永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姚卓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