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3民初3196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1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黑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华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80号9号楼25层25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6807078X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3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0年2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9年6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海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国家高新区信息产业园海威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79126351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3年4月7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郑州华浩置业有限公司、***、桂林海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28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