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305执保25号
申请人:广东省颐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桂林海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东省颐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桂林海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建八局广西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根据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桂林海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钟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