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603民初4514号
原告:上海尊岛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平庄东路1828号-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光明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尊岛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上海尊岛防护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尊岛防护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尊岛防护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上海尊岛防护科技有限公司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内
即申请撤回起诉,故本案无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