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81执保305号 申请人:***,男,195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担保人:***,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被申请人:***,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被申请人: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北路2号(东城国际)9幢1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565354367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价值135300元的财产。担保人***以其名下位于永安市××室房产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永安市××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闽20**永安市不动产权第××号),保全价值以135300元为限。 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或扣留、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保全价值以1353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1197元,由申请人***负担(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