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4民终8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北路2号(东城国际)9幢1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565354367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481民初4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6元,减半收取150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