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富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晋江市金泉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与漳州富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602民初8841号 原告:晋江市金泉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富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晋江市金泉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富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要与被告庭外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江市金泉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