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富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漳州富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区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闽06行终1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漳州富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和馥园(梦想家二期)B幢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77514975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龙文区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江滨路(展示馆对面)西溪亲水公园柳舒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03003874133B。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系漳州市龙文区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胜利东路15-1号建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0000387300XG。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女,系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福建省阜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南区农贸市场地下室东南侧部分之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87868844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漳州富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漳州市龙文区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龙文建设局)、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漳州市住建局)、原审第三人福建省阜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晟公司)招标投诉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602行初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龙文区建设局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漳龙建综[2017]147号《漳州市龙文区城乡建设局关于惠山花园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投诉处理决定书》,作出处理决定:被投诉人漳州市龙文区城市建设开发中心的“惠山花园(斑鸩坑安置小区)1#、2#、3#、4#、5#楼及地下室工程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二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富奥公司不服,向漳州市住建局申请行政复议。漳州市住建局于2018年1月4日作出漳建法复[2017]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龙文区建设局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的[2017]147号决定书。富奥公司不服,于2018年1月23日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富奥公司在上述工程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投标时提供的“通力”牌电梯的注册人是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是江苏省昆山市,不属于外国原产地原品牌。 原审认为,本案中惠山花园电梯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因素第6条:“所投电梯为外国原产地原品牌的得2分(须提供国家工商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且注册人地址要与所投电梯品牌同一原产地,否则不得分)”,所投电梯为外国原产地品牌是该项得分的前提条件。富奥公司所提供的“通力”牌电梯的注册人是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是江苏省昆山市,不属于外国原产地原品牌。该品牌电梯不符合该招标文件技术因素第6条,而惠山花园电梯项目评标委员会对富奥公司的该项予以得分,系评分有误。惠山花园电梯项目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排名第一名的富奥公司总分为99.91分,第二名阜晟公司总分为99分,二者只相差0.91分,若富奥公司没有技术因素第6条的加分,必对评审结果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惠山花园电梯项目评标已结束,无法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故龙文区建设局依法作出惠山花园电梯项目应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的处理决定符合法律程序,适用法律正确。另漳州市住建局在收到富奥公司复议申请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经过依法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漳建法复[2017]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漳州富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受理费50元,由富奥公司负担。 原审判决后,富奥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龙文建设局在未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存在评分有误的技术因素6的评分,并得出改正后的评分结果就作出处理决定书,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错误,程序明显违法。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事实和理由:1、原审认定“若富奥公司没有技术因素第6条的加分,必对评审结果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惠山花园电梯项目评标已结束,无法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事实缺乏依据。上诉人认为,若评标违法存在错误,应先予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评标,以该改正后的评分结果来评判是否有实质性影响;而不是由被上诉人龙文建设局自行简单加减分数后就直接作出认定。若被上诉人有采取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措施,因原审第三人的该项得分也是有误,包括原审第三人在内的全部七个投标人在投标技术因素第6条的评分均未得分,改正后的评分结果是上诉人最终得分97.91分,原审第三人最终得分97分,并不会实质性影响原评标结果。评标分值的权限属于评标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被上诉人龙文建设局无权以自已主观推断认定上诉人被改正后的得分,因此被上诉人龙文建设局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2、原审认为“被上诉人龙文建设局依法作出惠山花园电梯项目应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的处理决定符合法律程序,适用法律正确”是错误的。被上诉人龙文建设局认为“技术因素第6条”对上诉人的错误加分2分,扣除后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从而作出重新招标或评标的处理决定,属事实依据错误而造成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被上诉人龙文建设局在作出本案行政行为前并没有依法按评标程序要求作出责令改正行为前提下,不能得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因此被上诉人龙文建设局应责令评标委员会对“技术因素第6条”项的错误评分进行改正,按改正结果来评判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但本案被上诉人龙文建设局没有采取责令改正行为并得出改正结果,就主观臆断“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需重新评标,明显属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3、原审认定漳州市住建局作出的漳建法复[2017]04号复议决定书合法,属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龙文建设局辩称:1、原审认定“对上诉人的技术因素第6条的加分必对评审结果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是正确的。惠山花园电梯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因素第6条:“所投电梯为外国原产地原品牌的得2分(须提供国家工商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且注册人地址要与所投电梯品牌同一原产地,否则不得分)”,所投电梯为外国原产地品牌是该项得分的前提条件。但富奥公司提供的“通力”牌不属于外国原产地原品牌,不符合该招标文件技术因素第6条,而惠山花园电梯项目评标委员会对富奥公司的该项予以得分,系评分有误。错误的评分势必对评审结果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故原审判决对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惠山花园电梯项目评标已结束,无法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故答辩人龙文建设局依法作出惠山花园电梯项目应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的处理决定符合法律程序,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漳州市住建局辩称,被上诉人龙文建设局作出的重新招标或评标的决定符合法律程序,答辩人经审查,作出漳建法复[2017]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阜晟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辩称意见。 经审理查明,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并在原审中均经过举证、质证。本院确认原审认证意见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评标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本案中,惠山花园电梯项目招标文件中技术因素第6条规定:“所投电梯为外国原产地原品牌的得2分(须提供国家工商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且注册人地址要与所投电梯品牌同一原产地,否则不得分)”,上诉人所提供的“通力”牌电梯的注册人是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是江苏省昆山市,不属于外国原产地原品牌。该品牌电梯不符合该招标文件技术因素第6条,而惠山花园电梯项目评标委员会对上诉人的该项予以得分,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被上诉人龙文建设局受理阜晟公司的投诉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作出本案被诉《投诉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上诉人漳州市住建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并无不妥。上诉人提出,原审认定“若富奥公司没有技术因素第6条的加分,必对评审结果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惠山花园电梯项目评标已结束,无法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事实缺乏依据,若评标违法存在错误,应先予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评标,以该改正后的评分结果来评判是否有实质性影响;而不是由被上诉人龙文建设局自行简单加减分数后就直接作出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惠山花园电梯项目招标文件中第9.3综合得分的评分标准载明,本项目评标采用百分制评分法。第10.中标候选人的确定载明:“评标委员会推荐最终得分最高的合格投标人为中标候选……。”因此,对于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是否得分均会对评审结果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且惠山花园电梯项目评标已结束,无法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因此,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富奥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判决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