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执641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京城中奥电梯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75296737XX,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南山路古玩城小区4单元4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
被执行人:***裕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向阳路北侧中红丝沟西侧。
法定代表人:徐立权。
本院在执行安徽京城中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裕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京城中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因被执行人***裕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不履行(2021)皖1623民初538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2月20日向***裕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2月21日、12月24日、2022年1月2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裕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本院在查询过程中未发现***裕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于2021年12月30日本院依法将***裕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于2021年12月30日对***裕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且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磊
审判员 高翔
审判员 顾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