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5382号
原告:安徽京城中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南山路古玩城小区4单元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296737XX。
法定代表人:王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婷,公司员工。
被告:***裕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城关镇向阳路北侧中红丝沟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336785534B。
负责人:徐立权。
被告:***裕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城关镇春秋路明珠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44875942M。
法定代表人:金德祥,总经理。
原告安徽京城中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裕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裕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京城中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对被告***裕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京城中奥电梯有限公司对被告***裕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江 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慧子
书 记 员 汝皖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