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叠彩区某某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广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崔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312民初136号 原告:叠彩区某某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广西桂林市叠彩区。 经营者:何某,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桂区金水路。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广西众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广西众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崔某某,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林某某,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叠彩区某某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广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崔某某、林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叠彩区某某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行对其自身的权利进行处分,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集体及国家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叠彩区某某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对被告广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崔某某、林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30元,依法减半收取3215元,由原告叠彩区某某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