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禾水建筑工程公司

江西省某某某某某公司、莲花县某某某某某某某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2)赣0321执580号 莲花县某某某某某某某: 你/你单位与江西省某某某某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莲花县人民法院于2022-9-19作出的(2022)赣0321民初802号民事/刑事/调解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某某某某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依法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向支付合同款元。 (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下列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莲花县支行 主账户户名:莲花县人民法院 子账户账号:×××66 特此通知 POS机缴款码自助缴款码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0799-722**** 本院地址:江西省莲花县琴亭镇金滩路邮编:3371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