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禾水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30民初1851号
原告:刘子安,男,195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原告:朱世峰,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被告:江西省永新县禾水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禾川镇建设街站前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1624303100。
法定代表人:江梦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子安、朱世峰与被告江西省永新县禾水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原告刘子安、朱世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按通知时间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子安、朱世峰撤诉处理。
审判员  贺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静